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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武汉大学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规范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9-26 21:52:22    点击次数:    作者: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办公室、武汉大学研究生会办公室

武汉大学研究生会文件

武大研会发〔20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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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

为推进落实《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武汉大学关于深化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的实施意见》,推动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建设,鼓励培养单位研究生同学在校园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会依据《武汉大学研究生会章程》,制定《武汉大学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公布。

本规范将于10月1日起正式生效。为保障武汉大学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规范化建设,本规范相关要求将纳入培养单位研究生会的公开考核与武汉大学“优秀研究生会”评比体系中,将对10月1日以后召开的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进行规范化考核,请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研究生会务必重视。

武汉大学研究生会

2021年9月26日

武汉大学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规范

(2021年9月26日武汉大学第十九届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组织的重要制度,是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同学在校园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基础和保证。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培养单位治理的机构。

第二条 各培养单位应实行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组织召开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应向培养单位党组织和学校研究生会组织请示,经批准同意后召开。培养单位团组织应对大会给予指导和监督。原则上,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有特殊情况应请示提前或延后。研究生人数低于400人的培养单位可召开全体研究生大会。

第三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团的十八大精神,践行全国青联十三届全委会、全国学联二十七大会议精神,落实学校第九次党代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要求。

第四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有:

(一)推进落实《武汉大学关于深化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进一步加强培养单位研究生会组织建设,探索培养单位研究生会改革发展新思路;

(三)总结培养单位研究生会年度工作的成果与经验,规划下一年度培养单位研究生会工作蓝图;

(四)收集反映培养单位研究生在学校建设、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主席团;

(六)组织动员广大研究生同学坚定跟党走、奋进新时代,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第五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完成以下筹备工作:

(一)组建筹备工作组

1.根据培养单位实际情况,提前组建大会筹备工作组。

(二)发布通知

1.发布召开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的正式通知。

(三)产生代表

1.发布大会代表分配及产生办法;

2.班级团支部组织通过差额选举开展大会代表推选工作;

3.大会筹备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照大会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对代表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4.在所属班级团支部公示代表名单(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酝酿主席团人选

1.大会筹备工作组严格按照文件精神,结合培养单位实际情况,公布新一届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主席团选拔方案;

2.由团支部推荐、培养单位团组织确定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主席团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由培养单位党组织确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

3.将确定的新一届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请示与批复

1.提前一周向培养单位党组织及校研究生会提交关于召开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

(1)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及议程;

(3)代表的名额、分配原则及产生办法;

(4)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组成及产生办法;

(5)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及简介;

(6)大会筹备委员会名单;

(7)(若培养单位已成立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工作报告、研究生会工作报告及研究生代表大会提案报告;

(8)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如该次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议程中包含审议通过《研究生会章程》相关文件、(若有)《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章程》相关文件、《研究生会主席团选举办法》相关文件、(若有)《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选举办法》相关文件,须同时将相关文件完整内容上报请示,并由校研究生会办公室或校研究生常代会办公室协助审核修订;

2.培养单位党组织及校研究生会做出同意召开研究生代表大会相关书面批复。

(六)准备会议文件材料

1.关于召开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请示(报培养单位党组织、校研究生会);

2.培养单位党组织、校研究生会关于同意召开研究生代表大会的批复;

3.大会会议议程(草案);

4.大会筹备委员会名单;

5.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6.大会资格审查组建议名单;

7.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8.(若有)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工作报告;

9.培养单位研究生会工作报告(草案);

10.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报告(草案);

11.新一届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主席团选举办法(草案);

12.新一届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主席团候选人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13.新一届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及简介;

14.选票、主持词等其他大会材料。

第六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应包括以下主要议程:

(一)预备环节

1.报告大会筹备情况;

2.听取并审议通过大会资格审查组建议名单;

3.听取并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4.听取并审议通过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

5.听取并审议通过大会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6.听取并审议通过大会议程(草案);

7.提出开好大会的要求。

(二)开幕式

1.宣布大会开幕,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介绍与会嘉宾;

3.主要嘉宾及代表(如校团委、培养单位党委、校研究生会代表)致开幕词。

(三)听取并审议培养单位研究生会工作报告(草案)

(四)(若有)听取并审议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工作报告(草案)

(五)听取章程或其修正案的说明并审议

1.听取培养单位研究生会章程(草案)或其修正案(草案)说明并审议;

2.(若有)听取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章程(草案)或其修正案(草案)说明并审议。

(六)听取并审议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报告(草案)

(七)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主席团(及常任代表委员会)(选举实施细则见附件1:武汉大学培养单位研究生会选举办法)

1.听取并审议通过新一届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主席团选举办法(草案);

2.(若有)听取并审议通过新一届培养单位研代会常代会委员选举办法(草案);

3.听取并审议通过新一届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主席团候选人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4.听取并审议通过新一届培养单位研代会常代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5.审议通过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6.选举产生新一届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主席团、(若有)研代会常代会委员;

7.总监票人宣布新一届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主席团、(若有)研代会常代会委员选举计票结果。

(八)宣布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主席团、(若有)研代会常代会委员当选名单

(九)讨论和决定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后,奏唱武汉大学校歌,大会正式闭幕。

第七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闭幕后,大会工作组应向培养单位党组织、校研究生会上报选举结果,报请培养单位党组织对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进行任命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截图或照片发至校研究生会存档。根据工作需要,汇编整理大会文件,妥善存档保管。

第八条 为保障武汉大学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规范化建设,本规范相关要求须纳入培养单位研究生会的公开考核与武汉大学“优秀研究生会”评比体系中。

第九条 本规范由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及武汉大学研究生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范自2021年10月1日起生效。

附件一:

武汉大学培养单位研究生会选举流程规定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武汉大学研究生会章程》《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大学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主席团人数不得多于3人,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超过班级团支部数量的2倍。

第三条 武汉大学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主席团、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必须由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四条 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因故未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当选的正式候选人得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半数。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正式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数从高到低为序,取足名额为止;如遇正式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正式候选人重新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正式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由大会从剩余正式候选人重新选举产生。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一半。如果仍选不足,暂作缺额处理。

第五条 选举时,代表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或另选他人。凡全票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无效;部分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辨认的部分有效;填涂完全无法识别的选票,全票无效。

第六条 大会选举需设置总监票人、监票人。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原则上一个代表团不可有2名及以上的监票人;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各代表团推选的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经全体代表大会通过后,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大会的选举全过程进行组织和监督。大会需设置计票工作人员,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筹委会指定,经过培训后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七条 投票前,监票人当场开封并清点选票,根据到会代表人数发放选票,剩余选票需现场销毁。

第八条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计票人向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监票人向总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

第十条 选举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当选人选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和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办公室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监督实施。由武汉大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委托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现场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将纳入培养单位研究生会的公开考核与武汉大学“优秀研究生会”评比体系中。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负责解释。

为方便培养单位研究生开展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及相关换届工作,特附参考请示模板,内含请示及召开流程说明。

参考请示模板:关于召开武汉大学XX学院第XX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请示.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