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Announcement

重要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重要通知 正文

常识与理性:走向综合的司法改革

更新时间:2011-11-10 22:24:53    点击次数:    作者:未知

10月19日晚,武汉大学法学院江国华教授做客第217期弘毅讲堂,在法学院模拟法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为主题,为同学们讲述了新时期中国的司法改革该何去何从和如何构建民众的常识与理性等问题。

“我们应该理性地正视司法的有限性,将中国的司法改革纳入社会的改革之中”,江教授这样谈到。当晚,到场的上百位同学在江老师的讲述中陷入了深思,在思想的激流中得到了启发。

江教授讲到,要深入理解当前的司法改革,必须清楚以下三点:首先,司法不是唯一的。具体来说,社会本来就具有纠纷的消解体制,发生在社会中的纠纷首先应当由社会本身来消解,而且其中的行政解决体制是整个社会纠纷处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盘活行政纠纷解决机能应当成为社会综合治理的一项基本方法。司法体系中的法院仅仅是规则的运用者,而不是规则的创制者,这点是由我们宪政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

其次,法院不是万能的。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单依靠法院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改进方法,着力培育和发展多元的解决体制。行政和司法对社会纠纷的介入必须是在必要的限度内,倘若超越了这种限度,就可能非但不能达到化解社会冲突、构建社会的目的,反而会破坏社会本身的免疫功能,从而打乱社会的自发秩序。

最后,走向综合的司法改革。在优先解决体制中,应当将司法改革看成一项综合的社会变革。在改革秩序上,应该注意要社会优先,因为社会自身的矛盾消化体制是纠纷解决的第一道防线,基本属于社会自治的范畴;行政先行作为第二道防线,相较于司法而言,不需经过繁琐的程序,不受时效拘束,成本小非常便利;司法殿后是第三道防线,也是法治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是理智、成熟的社会应当具备的有效处理纠纷的手段。

江教授总结到,司法是维系社会的最后堡垒,当前社会的种种问题是社会转型期在司法中的反应,有其历史必然性,可见司法改革应置身于社会变革之中。

讲座尾声,同学们纷纷提问,其中包括对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看法、美国大法官由总统任命是否有悖于三权分立等问题,江国华教授一一作详细解答,同学们反响热烈。

附:江国华教授,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会理事。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开设宪法学、宪法学案例、外国宪法学、外国行政法学、宪法与公民教育等课程。

曾获得中国法学会宪法学会第二届优秀学术成果三等奖、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第五届中青年宪法学者优秀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武汉市社科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07年至2008年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赴美国加州大学做为期一年的访问学者、曾获评武汉大学“我心目中的好导师”。

责任编辑:曹文涛 王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