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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大学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及其综合服务机构建设的工作提示

更新时间:2023-04-25 16:55:16    点击次数:    作者:武汉大学研究生会

各培养单位研究会:

为深化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武汉大学关于深化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进一步完善常任代表会议制度的相关要求,帮助和督促各培养单位建立、建好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下简称常代会)及其综合服务机构,协助各培养单位常代会委员规范履职,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会章程》《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定》和《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办公室考核办法》等有关工作规定,校常任代表委员会办公室对常代会建设、专门委员会(下简称专委会)建设、综合服务机构建设等几个方面的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常代会工作规定的制定

1.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需要在研代会召开前提前两周联系校常代办,表达建立常代会意愿,在校常代办的指导和协助下拟定常代会工作规定。

2.常代会工作规定需要在培养单位研代会上经由全体代表审议并表决,超过二分之一同意后方可通过并实施。

二、常任代表委员的选举

1.常任代表委员的产生应由各代表团(班级团支部)在院团委的指导下,酝酿产生常任代表委员候选人提名人选并广泛征集意见(所有候选人均为各班级团支部的代表)。各候选人提名人经院团委审核、教学分党委批准后,报研代会筹备委员会(工作组)汇总候选人提名人名单,并在研代会上进行差额选举,选举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2.各代表团推荐委员候选人数量视其代表团所占席位而定,具体比例可根据各个培养单位实际情况设置。为了更全面覆盖不同群体的同学,原则上每个代表团都至少有1名常任代表委员。

3.常任代表委员的选举结果需要在一周内根据研代会参考材料中的相关模板上报至校常代办。

三、专委会的设置

根据《武汉大学关于深化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将常任代表按照学生学习发展、生活权益、心理健康等实际需要组成专门的工作组,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促进全体代表日常性参与和监督学生会工作,参与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项的咨询与决策。”常代会原则上需要设置专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1.各培养单位研会在草拟常代会工作规定的过程中,必须包含“常代会专门委员会”一章,但可不具体写明专委会的数量与名称。

2.原则上各培养单位常代会均需要设置专委会,但在专委会实际设置上可根据委员数量酌情增减。可根据研会工作方向设置专委会,也可参考常代会职能设置专委会。

3.对于研会规模较小、常任代表委员较少的培养单位,日常工作可直接由常代会讨论完成。针对确有必要经专委会讨论的重点或专门事务,可根据“因事用,事完散”的原则,围绕工作开展实际,在必要时设置临时联席专门委员会(简称“联席专委会”)。联席专委会可以由常代会主任委员直接发起,也可以由其他常任代表委员提议,联名附议人数超过常任代表委员总人数的2/3后发起,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答辩,由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后正式成立。联席专委会内部应推举一名临时责任委员负责相关工作。联席专委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具有对对应成立事由的表决权,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交常代会全体表决,工作范围与成立事由涉及范围重合。

四、综合服务机构的建设

1.根据常代会工作开展需要,常代会通常设置常代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常代办)作为综合服务机构,协助常代会的工作开展。

2.根据研究生会构架,常代办不属于培养单位研究生会执行机构组成部分,在统计中不算入研究生会6个工作部门上限,其工作人员数量不纳入培养单位研究生会执行机构人数统计。各培养单位研会可根据自身体量决定是否单独设置常代办。

3.常代办对常代会负责,接受常代会的监督、评议,向其定期汇报工作计划及情况。常代办骨干的任免决定需由常代会主任委员或常代会全体应到正式委员十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经过常代会全会审议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生效。

4.常代办骨干需由各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如有)和学院团委组织遴选和审核,并由常代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后确定。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培养单位同学监督。

5.对于研会规模较小、常任代表委员较少的培养单位,常代办相关工作可整合至研会工作部门,但研会总体需符合部门数量和人数限制要求。相关工作部门至少有一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专职对接常代会工作,该专职对接人员在工作部门骨干身份的基础上,需要同时满足常代办工作人员任命流程进行额外任命,相关内容应在常代会工作规定中得以体现。

6.常代办骨干的工作考核,各培养单位研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办公室考核办法》基础上自行制定考核办法,对于研会规模较小、常任代表委员较少、常代办相关工作整合至研会工作部门的培养单位,可不单独针对常代办骨干制定考核办法。

五、常任代表委员的改选、增补

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定》第二章第十五条,“常任代表委员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增补,由培养单位代表团在培养单位团委的指导下,酝酿产生常任代表委员增补人选推荐名单并广泛征集意见,经培养单位团委审核、培养单位党委批准后,报常代会全体审议表决,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1.根据实际工作开展,常任代表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形及程序是:

(1)常任代表委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失去在校生身份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2)常任代表委员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常代会核实后撤销其委员资格;

(3)常任代表委员所在的培养单位党委、团委或研代会代表团体认为其未尽委员义务的,可向主任委员提出撤销本代表团体常任代表委员的申请,由常代会主任委员核实后向常代会提议,经过常代会全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撤销其委员资格;

(4)常任代表委员担任各级研究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的,原则上可由常代会主任委员向常代会提出终止委员资格的提议,经过常代会全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终止其委员资格;

(5)因其他原因失去研代会代表资格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2.针对因毕业原因,毕业年级多名常任代表委员资格自然终止的情况,每年9月新生年级入学后由常代办组织开展常任代表委员增补工作。相关工作需要遵循“总数不变,先增补代表,再增补常任代表委员”的原则。具体流程如下:

(1)增补培养单位研代会代表:由培养单位研究生会在常代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增补研代会代表通知,需要包含增补原因、名额分配、增补办法等部分。

增补总数需要等于毕业代表总数,每个班级团支部名额由常代会根据新生年级班级团支部人数情况分配。

增补办法需要根据《武汉大学校院两级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规范》中相关规定制定,增补代表需由培养单位团支部组织差额选举产生。

(2)常任代表委员增选:由培养单位研究生会制定常任代表委员增补候选人产生办法和选举办法,由常代会审议通过后于常代会全体会议开展增选工作。

常任代表委员增补候选人的产生:由各代表团(班级团支部)在培养单位团委的指导下,酝酿产生常代会委员增补人选推荐名单并广泛征集意见,所有推荐人选均应为新增补的研代会代表。经培养单位团委审核、培养单位党委批准后,由常代会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报常代会全体审议表决,公示无异议后生效,形成常任代表委员增补候选人名单,候选人总人数需大于应增补常任代表委员人数。

常任代表委员增补选举工作:可参照研代会常任代表委员选举办法,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由全体委员投票,差额选举常任代表委员增补人选。

增补结果(包括每位候选人得票情况,最后当选名单)均需要按规定上报校常代办,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未尽事宜,请联系韩佳澎同学,微信:h626775808,电话:18096816939。

特此提示。

附件:

附件1.武汉大学关于深化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的实施意见.pdf

附件2.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定.pdf

附件3.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办公室考核办法.pdf

附件4.武汉大学校院两级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规范.pdf

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

常任代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