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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战疫必备,非常时期和法小研一起严守法治底线

更新时间:2020-02-16 16:31:11    点击次数:    作者: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

新冠肆虐,这突如其来的严重疫情和严格管控给大家的工作、生活、学习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都造成了一定影响。在全社会众志成城,联合抗疫的同时有哪些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注意呢?

一、刑事责任类

1、某公民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的行为应承担什么后果呢?

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公安局可对该公民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疫情防范时期,口罩资源紧张,某人通过微信销售伪冒防护口罩的行为应承担什么后果呢?

销售伪冒口罩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将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某网民在微信群转发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谣言,此行为是否涉及法律风险?

对于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警方可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劳动关系类

1、对于延迟复工期间未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其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

2. 某公民并非是医护人员,但在本次疫情的预防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 11 号)规定,除医护人员外,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也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 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三、商事合同类

1、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疫情下的不可抗力要素应如何认定?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疫情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两个要素,但是否具有“不可克服”的要素?这显然会因地而异,因机构性质而异。

就地域而言,武汉市因政府采取了“封城措施”总体可说是“不可克服”,湖北黄冈、孝感等地也采取了类似措施,情况大致相同;但仍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例如贸易类公司(卖方),货源地在湖北以外地区,仅在办公室甚至居家就能通过网上办公、网银支付完成交易流程、付款流程的,恐怕就难以被认定疫情对其履行合同具有不能克服的影响。对于其他确诊病例较少、政府并未采取类似于“封城”措施的地区,则更应慎重对待“不可避免”与“不可克服”这两个要素。

2. 某公民在此次疫情爆发之前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受到疫情的影响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双方能否依法解除该合同?

2020年1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紧急通知》”),该《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考虑到《紧急通知》对相关旅游合同履行的重大影响,旅游合同的合同双方应可以据此主张疫情已构成不可抗力,从而要求解除合同。倘若疫情影响较小的,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

四、行政责任类

1. 某市发布禁止提前复工的规定后,该市政府工作人员在检查一家工厂时,发现该厂内有3名提前复工的员工,应如何处理?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 在本次疫情中,对于存在缓报、瞒报、漏报等行为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做出何种处罚?

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日常生活类

1、在防疫攻坚战时期,有一些家里的老人父母仍不以为然,出门懒得戴口罩出入人群密集场所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呢?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各地政府为有效阻止疫情进一步恶化,均发布了禁止不戴口罩出入公共场合的规定,作为公民应当遵守。若不戴口罩出入人群密集场所,经劝阻后仍不改正者,公安机关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其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的处罚。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有关人员劝阻其采取防疫措施,将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2、若自己或家人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保能否赔付?

2020年1月21日,国家医保局宣布,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

(1)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2)及时支付患者费用,特别是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3)对集中收治的医院,医保部门将预付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因此,一旦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险可以全额赔付。

疫情当前,我们虽不能人人都抗击在一线,但作为一名有知识、有担当的研究生,我们不光自己要严于律己,让自己每一个行为都恪守法律的底线,更重要的是将法治的精神传播给身边的每一个人。

依法科学有序防控,WHUer,我们携手同行!